据悉,浙江省已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引导热衷“炒钱”的民资回归实体经济,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并明确将试点推行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
这是国内首个针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不过,最终能否实现官方期许的民间融资阳光化仍待观察。据了解,2005年温州也曾出台过类似规定,试图通过疏堵结合,防范民间融资潜在的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是指个人间、企业间、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浙江的民间融资形式主要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各种金融合会以及地下钱庄等。由于民资高达万亿元之巨,该省民间融资活跃,仅温州今年以来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1100亿元。
根据《意见》,浙江尝试通过拓宽投资渠道,引导流连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资本回归实体。具体包括,鼓励、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资,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对引导路径,《意见》明确,将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培育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吸引民资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
同时,《意见》表态将支持民资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信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增资扩股;支持民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民资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上月初,浙江已率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准入条件、资金来源渠道等做适度放宽。
除了引导民资流向的同时,浙江还尝试强化民间融资源头管理。《意见》要求,一方面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转贷及资金掮客等违法行为和“抬会”等非法金融组织,维护民间融资秩序;另一方面,选择温州、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及部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区),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建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探索培育民间融资中介类服务机构,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不过,《意见》是否能构筑真正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体系仍待检验。“政策与现实往往存在距离,政策出台后的欢喜,很容易被现实的高墙消解,”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认为,“要规范民间融资,仍需改变其尴尬境地,通过法律手段为其验明正身,将原来不合法的善意民间集资转为合法化;同时,打破垄断、真正落实两个‘36条’(编注: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般简称‘新36条’,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一般称之为‘旧36条’),破除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