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大量的企业间借贷案件,按金融政策,此类纠纷多被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了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7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借贷。
周光权认为,相当数量的企业间借贷都设定了担保,在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以内承担责任,这就使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周光权表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规定。从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显示,企业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一些财富积累较多的企业,在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存有相当数量的闲散资金。而债务人有短期的用资需求,一般有订单和生产能力。此种情况下,企业间借贷的发生仅是因为银行放贷存在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等特点,而企业间借贷往往具有手续简便、周期短等特点,因此,应认为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
但他同时认为,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也有风险控制能力弱、债权催收不规范等先天性弱点,甚至诱发集资诈骗、洗钱等刑事犯罪。
因此,他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同时明确非金融机构不能以放贷为主业,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的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