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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院首次对死缓犯人限制减刑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8|浏览次数:

2011年5月1日前,死刑在两年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再犯罪,期满后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还会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最高法又规定,死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因而,民间就有“判死缓等于免死”、“判死缓等于服刑12年”的说法,对一些作案手段残忍、作案不计后果,但作案后又投案自首的罪犯来说,死刑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限制,延长其实际服刑期,这项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刑法公正性的考量,也大大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按照新规定,判处死缓,服刑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坐牢服刑也不得少于20年;其他符合减刑的死刑缓期罪犯,最少也要服刑25年,是以前的两倍。


    案例:绵阳首次对死缓犯人宣告限制减刑


    现年36岁的饶贵全是游仙区石马镇某村农民。 2009年夏天,饶贵全与本区东林乡某村已婚妇女田晓丽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后商议各自离婚,重组家庭。


    2010年下半年,饶贵全和妻子离婚,田晓丽因遭到家人反对离婚未果。饶贵全为此多次与田晓丽及其家人发生口角争执,导致其对田晓丽及其家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


    2011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饶贵全以解决与田晓丽的感情纠纷为由,邀约田晓丽及家人杜家林(系田晓丽姐夫)、阮忠明到游仙区东林乡狮庵村百胜桥跟自己见面。


    上午11时许,饶贵全驾驶川BF1832红色单桥货车到达百胜桥,见田晓丽、杜家林、阮忠明三人来到,便驾车加速撞向行走在前面的杜家林,杜家林及时发现后,翻越公路护栏逃脱,饶贵全又左转方向,调正车身,向前方距车头十余米的田晓丽撞去,导致田晓丽多器官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而后,饶贵全又下车持铁锹追打阮忠明、杜家林二人,将阮忠明左小腿和左手臂打伤,被人制止后驾车逃跑。


    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饶贵全到游仙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2011年11月4日,绵阳中院对饶贵全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饶贵全因未达到与田晓丽结婚的目的,对田晓丽及其家人产生仇恨,并以在公路桥梁上驾车撞击的方式致田晓丽死亡,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饶贵全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饶贵全犯罪动机卑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法院同时判决被告饶贵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69198.81元。


    最低服刑期25年,重大立功不少于20年


    这个案子是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绵阳第一个判死缓并执行限制减刑的案子。


    记者就此案请教了绵阳市中院审监庭副庭长周冬青。周冬青表示,饶贵全以在公路桥梁上驾车撞击的方式致田晓丽死亡一案,是因婚姻、情感矛盾所引发。对此类犯罪的处理,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此,法庭对饶贵全适用了死缓。这是量刑时“宽”的一面。考虑到饶贵全是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及时、充分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综合这些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饶贵全判死缓的同时,限制减刑,这一决定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对饶贵全限制减刑,那么他在监狱里最少要服刑多少年?”一审宣判后,还不完全了解限制减刑的原被告亲属以及此案知情群众最为关注的是,饶贵全什么时候能从监狱里出来。“如果服刑期间他有重大立功表现,还会限制减刑?”


    周冬青说,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社会上有“死缓等于服刑12年”的说法,那是因为罪犯在死刑缓期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缓期满了后,一般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在无期徒刑期间假如有重大立功表现,服刑满二年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又规定,死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死缓等于服刑12年” 、 “死缓等于‘免死牌’”的说法,就是这样来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


    最低服刑期限,一定要坐牢20年?


    “考虑到在给予罪犯严厉惩罚的同时,对部分确有悔改的罪犯也要给予希望,因此,对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的罪犯,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后期也可以假释。”周冬青说,原判执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8年以上,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或者被害人子女请求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在法院也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可以不限制减刑,也可以假释。对于假释罪犯,如果在假释期间有违法行为,将撤销假释,继续收监执行。


    周冬青分析认为,在以前的《刑法》减刑规定中,没有限制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和司法腐败。 实施最低刑期减刑限制,给罪犯的处罚不但比以往更严厉,还断了罪犯“只要把命留住,就能减刑,提前出狱”的侥幸心理,还减少了司法腐败,给受害者亲属也带来心灵上的安慰,消除了他们怕罪犯提前出狱,再报复犯罪的隐忧。就以案例中的饶贵全为例,他今年是36岁,等他至少服刑20年后,释放时已经是56岁了,即使他想报复他人,危害社会,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限制减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犯?


    据周冬青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的司法解释,限制减刑的主要对象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及累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对被告判处死缓的同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决定在判决书中单独列出并宣告。被告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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