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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工商开展专项打击霸王条款行动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03-30|浏览次数:

记者获悉,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市工商部门将对各类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开展为期近8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市民在消费中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以拨打消费投诉热线12315投诉举报。


    这些合同条款“霸气外露”


    “20岁以下学生和60岁老人参团旅游,须多缴100元的基本费用”,前不久,市民秦先生带着70多岁的老爸与17岁的儿子到城区一家旅行社报名,旅行社的报价为2200元/人,在他付款时,对方却提出,秦先生的父亲与儿子各须多缴100元的。旅行社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指着上面这一项条款,振振有辞地告诉秦先生,“合同上面写清楚了的,因为老人和孩子没有购物能力,旅行社就没有多少赚头,所以要多缴一定费用”。


    而张女士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出游时,其旅游合同上面一项条款写着:“报名如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费差价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上述两合同条款,工商人员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60岁以上的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而旅行社以老人和20岁以下学生在旅游中购物少等原因,增加其团费,将老、少游客与普通游客区别对待,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同时,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由游客承担补房费的义务。旅行社应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消费者补交房费。


    工商认为,这类合同的提供方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对等、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将经营者单方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被消费者称为“文字陷阱”。


    开发商擅自增删卖房合同


    擅自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擅自删除“面积及年限”内容、擅自增加“房产测绘机构”、擅自修改应符合的交付条件……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为“CH—01—0605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的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合同内容中却多处被开发商擅自增减删改,而购房者则在对方“合同示范文本”的幌子下,合法权益不知不觉中就被侵犯。


    工商执法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了这一合同违规行为,按照合同,其相关条款内容应为: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该房地产公司删改为“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因该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处修改,应视为其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按规定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编号。但该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编号,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属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


    工商部门认为,该房产合同擅自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原规定的内容,剥夺买受人相关权利,减轻出卖人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中“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重点整治规范四大行业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旅游、商品房买卖、房屋中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通讯服务、汽车销售及维修、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美容健身等的企业。其合同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


    记者了解到,供水、供电、供气、旅游,这四大行业领域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为本次整治规范的重点。各级工商部门将对这些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梳理和审查,对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要求经营者进行修改或删除,然后到工商部门备案,对典型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对问题严重、拒绝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处理、并公开向社会曝光,将不良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完成上述四大行业清理整顿后,整治重点将继续拓展。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查处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同时,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整治行业中企业制定、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通过备案监督,纠正其中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违法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从3月中旬起到10月31日止,将查处一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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