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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就能翻唱翻录?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04-06|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 知名音乐人齐反对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有律师认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处,有待完善。


    5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音乐界的一些质疑声音。“不过,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大概4月中下旬左右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音乐人微博大讨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2日晚发了一条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条,即: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近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加以质疑。


    为何音乐人如此担心?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他指出,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律师:


    不用太过紧张


    对于网络上关于草案的种种争议,汇聚律师事务所的谭钦文律师表示,目前草案只是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谭律师向记者说道:“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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