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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驶 车主同受处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04-15|浏览次数:

2009年9月的一天,车主钟某聘用了屈某驾驶他的拖拉机,半月后,钟某发现屈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催促屈某办理驾驶证,屈某口头答应,但因工作繁忙并未去办理。2011年9月20日晚8时左右,屈某驾驶一辆小型拖拉机从安县花荄镇驶往该镇龙兴村3组,当车行至该村2组一个三岔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对向而来的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勘验现场后认定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屈某与车主钟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屈某、钟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肇事司机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小型拖拉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钟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明知屈某没有驾驶证,仍放纵其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一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后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钟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该案的判决结果纠正了大多数人对交通事故中只需肇事司机承担所划分责任的片面认识。

  (刘文骏 严皓月 本报记者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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