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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商家拒开发票可处一万以下罚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10-09|浏览次数:

    昨(8)日,市国税局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增殖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发票管理以及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等问题与咨询,进行了详细答复。

  一市民咨询:我是一名从事饲料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如果可以,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五大类,如果销售属于以上范围的饲料产品,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具体办理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所在地申请办理。

  一市民咨询: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因此就会借助于通过民间机构或个人借款维持生产经营,那么对于这部分借款的利息是否准予税前扣除,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一市民咨询: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应如何处理?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消费者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核查属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商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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