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春梅 本报记者王金虎)日前,由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陈某、邹某、罗某、胡某利用干扰器盗窃汽车车内财物一案,经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分别判处邹某等5人2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邹某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玩起了高科技作案犯罪。今年1月,邹某携带其高价买来的阻扰锁车的干扰器,邀约李某、陈某、罗某到绵阳市城区青年广场附近,利用干扰器阻扰车主遥控锁车,盗走一越野车内现金20000元和价值9000元的商场购物卡及各类证件。初次试手便尝到了甜头,李某便与陈某合伙购买一干扰器,邀约罗某、胡某到绵阳城区沿江西街、平政桥头附近等地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后被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