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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区保障性住房同类互换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12-13|浏览次数: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2日讯(记者 王旸)12月12日,成都市房管局出台了《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同类别互换,并将建立保障性住房互换档案,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布,承租对象可在网上寻找换房对象。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

  保障性住房互换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针对保障对象由于特殊情况迫切换房的需求,成都市房管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可申请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的互换。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性住房互换实行“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将由政府统一搭建平台,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的住房互换渠道。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合适的互换对象,而互换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办法》还明确规定,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的任何费用,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保障对象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可持相关证件向公管中心申请,进行意向登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持相关证件向成都市住保中心申请,进行意向登记。保障对象可根据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自行达成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向相关部门提出住房互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或开发单位签订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

  用工单位可组织员工申请公租房 房租仅为市价7成

  《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主要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办法》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可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有租房需求的员工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资格审核后,登陆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集体合租公租房的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其租金标准将按照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原则上每套公租房配租人数不超过3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超额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数,且拒不整改;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责令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五年内住房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保障性住房

  随着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竣工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出台将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管理秩序,并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或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都将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据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违规使用行为。

  《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

  廉租房资格复核并联审核 审核时限缩短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以下简称《复核流程》)出台之前,廉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参照申请时的流程进行,比较繁琐。《复核流程》出台后,将极大地方便承租对象。”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复核流程》明确规定,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需提前主动向需要复审的承租对象送达《资格复核告知书》、《资格复核申报单》,告之承租对象应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并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承租对象在收到告知通知后再进行资格复核申请。

  《复核流程》在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方面提出了并联审核制。经住房审查后初步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委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名单和申报信息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并将承租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房管、民政两个部门的并联审核,缩短了审核时限。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

  经适房可继承房屋性质不变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不过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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