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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首例“黑车”处罚行政诉讼案审结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7|浏览次数:

昨(26)日,记者从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依据(2011)涪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最终判决,“黑车”司机李某某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裁决。至此,该“黑车”司机状告市运管处的行政诉讼案以市运管处获胜而审结。这也是我市首例“黑车”处罚行政诉讼案。


  原告李某某于今年8月22日驾驶川BS096X吉利牌轿车行驶至绵阳城区红星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时,搭载一名不认识的老人,途中收取了10元运费,在到达绵阳市客运总站时,被市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逮个正着。经现场初步调查得知:李某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载客营运,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车辆被暂扣。


  9月6日,结合绵阳城区打击车辆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依法对“黑车”司机李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遂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歩核定后,于10月8日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李某某仍然不服,又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期间,李某某还向市级、省级、中央信访、电访、网络信访。


  12月6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法庭认定:被告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裁量得当,应予以支持。另外,该案“黑车”司机李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主体资格合法,原告构成非法营运事实,不予支持原告说他搭乘乘客是做好事没有收钱的主张。据此,依法判决维持被告运管处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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