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后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4日,正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车船税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这是四川省首次公布具体实施办法。
排量超大税费越高
记者了解到,按新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征收。其中,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减税幅度最大,达到120元/年。
其中,对占四川省乘用车保有量近48%,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标准从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00元/年。而对占四川省乘用车保有量近25%,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维持原税额标准180元/年不变。
“上述三档乘用车适用税额的规定,既体现了税法对乘用车按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的原则,也体现四川省对于大多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政策惠顾。”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而对于对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乘用车,均按税法规定,在现行420元/年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税额标准。
今年已缴的要按新规补退税
鉴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税额标准,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存在差异,因此,省地税局提醒,机动车车主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和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
“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以下三种情形的车船明确了减免税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二是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该负责人表示,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据此在申报税款或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免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