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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近亲不得任直接上下级公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2-02-25|浏览次数: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规定。


  据报道,《规定》称,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是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也不得在另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方面,《规定》要求,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或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同时,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规定》明确,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及时调整。


  同时,公务员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仅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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