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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规划条例下月施行 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10万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1-12-16|浏览次数:

昨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召开。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应阳光 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表示。

 

污控防灾等有强制性要求

 

《条例》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一些强制性内容,其中包括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镇建设用地;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镇防灾工程等。

 

并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核发选址许可证两年有效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在建设用地规划方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擅自开工建设至少罚5万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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