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此次农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则包括宅基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要确权到农户或企业等组织。《意见》提出,此次农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意见》要求,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登记发证,尤其是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意见》规定,下述情况不得登记发证:借户籍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非法“农转非”的土地;村组非法出让、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对权属不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经认定合法后,方可确权登记发证。
目前,林业部、农业部也分别对集体林地、农地承包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对此,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指出:“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