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土地管理法规,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的当事人必须自行终止其违法行为。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自行解除合约,将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属违法用地建房的,自行拆除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二、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不自行纠正的,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并或转让他人牟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自行纠正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2336、2333020。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