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一部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尤其是灾后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管理,严格审批。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凡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除、拆迁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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