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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法修正案:个人信息被泄可索精神赔偿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1|浏览次数:

无违法所得也罚款
 

  第一处重要修改是,明确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提出,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进行沟通,经认真研究后,对上述意见表示赞成,并建议对草案规定作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认为,此规定若获通过,意味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罚力度明显加重,对公民个人信息将会起到多重保护作用。

 
  换领新证规定恢复

 
  第二处重要修改是,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将原来法律规定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经慎重研究,“建议表决稿”又将这一规定改了回去。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目前人口流动量大、住址变动频繁,如果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包括住址在内的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都要换领新证的话,可能给群众造成不便,也增加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还是原来的规定比较妥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自愿登记指纹信息

 
  第三处重要修改是,明确了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解读:这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指纹信息。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真正落实指纹信息登记的自愿原则,防止出现有的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只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相应服务,而对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不提供服务的 情况,换句话说,就是为了防止“倒逼”持证人办理指纹信息登记,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没有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表决稿”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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