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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发布时间:2012-04-11来源:四川日报alice37717字号:
 

历经三次审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出炉了。最近闭幕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表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过具有势在必行的迫切性,是建设社会化的管理和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通过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一个自我解决存在问题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小区成为一个自我成长、自我发展、自我解决问题的生命体。


    街道办牵头设立业主委员会并协调纠纷


    《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只要交付 空置房也缴费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开发商无偿交付物管和业委会用房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业主优先购租车位 车库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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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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